3.超越传统法学局限,即如何突破以法官适法为导向的行政法学传统体系格局,回应行政法学促进行政目标、任务高效实现的需求。
相关判决证明,无法为轻微违法确定一个清晰的标准,缘于轻微违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表象。但法院为了使行政机关严格遵守当事人参加评审程序和保障争议商标合法权利人的权利,还是作出了撤销判决,以维护该程序的独立价值,督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维护客观法律秩序。
但是,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向钟昌校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后,倘若冯标梅(向钟昌校转让《土地使用证》的第三人)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物权变动,钟昌校依然能再次获得土地使用权。[45]傅玲静:《论德国行政程序法中程序瑕疵理论之建构与发展》,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三)审查标准的缺陷 纵观《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全过程,程序违法问题的修改并不顺利。在高志坚诉利辛县人民政府确认案中,[33]法院认为,被告利辛县政府就其颁证行为所举证据中的落款日期存在矛盾和冲突,且多处日期有明显改动的痕迹。综上,被告作出被诉《批复》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这14个案例显示,法院认定轻微违法的情形十分广泛,包括以下八类。章剑生教授在1996年提出的如果程序违法行为产生了有利于相对人的后果,而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是应当维持的[23]这一观点,在2010年安徽吉诺案中得到了充分印证。强化中央政府对自然资源及其衍生利益的控制权和主导权是国家所有权立法形成的主要内容。
[41]《宪法》第96条第1款。例如,哪些未列明的资源可以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的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能否被划归国家所有?此外,宪法修改过程中暂时搁置、悬而未决的问题也需要适时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在宪法未列明的自然资源权属确定中,国务院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同时,由于不存在私人所有权,现行宪法也就不再重复前三部宪法所规定的国有化制度。
)同时,通过对选举制度、国家机构职权设置等方式将政治主权及其行使规则进一步具体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
但是,在宪法未明确国家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能否行使这一权力呢? 在自然资源系列法律修订的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曾发生过数次争论。(一)原则:地方政府不得行使国家所有权 1.《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未规定由谁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4]上述理论的共同之处是在预设的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下探寻国家所有权的确切定位。[47]这一调整一方面巩固了国务院的主权代表地位,但另一方面也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这种地位的绝对性。
国家所有权如何在本地方的自然资源中得以体现呢?民族自治机关有权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否意味着其有权将本为国家所有的草场和森林调整为集体所有、甚至个人所有? 《森林法》基本上延续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框架。当然,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国务院在做出有关自然资源利用的重大决策前则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将决策权转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法的另一个缺陷是没有明确行使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机关。
由此可见,现行宪法框架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及特征。第10条则专门就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6]《土地管理法》(1986年)第3条。,这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
除了列明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城市的土地之外,其还统摄未列明的等其他资源。[36]参见《海岛保护法》第4条。一方面,尽管两部基本法均明确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都未赋予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权力。无居民海岛的归属问题成为《海岛保护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焦点。[24]《矿产资源法》(1986年)第3条。[6]《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第8条规定集体经济,第11条规定的是非公有制经济。
[51]这一规定存在违反宪法的嫌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同宪法规定的精神不符合。
[47]参见《矿产资源法》(修正)第3条第1款。马英娟:《再论全国人大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位阶判断——从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切入》,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首先,在水资源的所有权形式上回归了宪法的规定,明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52],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所有者地位,而仅具有使用权。《草原法(草案)》第3条曾经规定:属全民所有但已长期固定归集体使用的草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须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划归集体所有。
摘要: 已有有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无论是私权说、公权说、还是公私混合说,都是在国家-社会二元的框架中所得出的结论。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63]类似的争论,参见韩大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法能否优于全国人大旧法》,载《法学》2008年第10期。这一点与集体所有权存在明显的区别,因为后者的统摄对象是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即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这九种形态的资源。
[66]毛泽东:《论十大关系》,载《人民日报》1976年12月26日,第1版。或许立法者应当重温以下警言: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
[15]参见《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89条、第99条、第104条、第107条。在国际法上,国家所有权被转化为主权,借以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他主体针对自然资源提出主张或者实施侵害行为。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可能出于不同的政策考虑[15]就国家所有权究竟是由全国人大还是国务院来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草原法》和《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曾经进行过讨论。
[4]上述理论的共同之处是在预设的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下探寻国家所有权的确切定位。立法形成的结果是确认和强化国务院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此外,该法最初仅规定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18],并未确认国务院是行使草原国家所有权的机关。(二)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大多数自然资源类的法律都只确立国家所有权,但并未明确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
[13]同时,该法并未明确究竟由哪一个国家机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领空的主权。[41]《宪法》第96条第1款。
由此可见,现行宪法框架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及特征。《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31]。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6] 这种立法体例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上一篇:Flex 六、其他内容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c) 2018! XML地图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html地图